根据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规定: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要求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但国家下发了: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通知中,明确“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具体内容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 11 号))。
特种设备条例将锅炉进行了以下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这样就将常压热水锅炉剔除了锅炉行列。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号 国质检法[2003]206 号) 其中内容为: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1 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具体内容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 11 号))。
因此目前常压热水锅炉不再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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