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锅炉节能环保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中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的指导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五项原则,落实锅炉从生产、进口、销售、到后期使用等环节企业节能环保的主体责任,加强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及鞥能环保监督管理,全面推进锅炉节能环保治理工作。
《通知》针对锅炉出台了一些具体要求。
一、全国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重点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要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的基础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三、重点区域保留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四、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推进落后锅炉的淘汰工作。
《通知》还强调了提升在用锅炉节能环保水平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锅炉运行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各项标准要求。
一、锅炉使用单位要按照锅炉技术参数配置合适的辅助设备和环保设施。
二、锅炉及其系统要配备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计量装置,并要记录相关数据。
三、锅炉在用单位要完善先关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建立锅炉节能环保技术档案。
四、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在用锅炉,使用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被继续使用。
五、锅炉使用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建立自行监测制度,严格纪律并保存环境管理台账,及时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六、锅炉使用单位要及时主动上报已淘汰的锅炉设备,并申请锅炉注销使用登记,不得将已淘汰的锅炉移装或再次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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