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将在2020年底前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近日,新疆地区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在2020年年底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

方案的执行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2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GDP能耗大幅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具体指标为:全区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5%,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1.6%;全区监测河流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不低于97.6%(国家考核的47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91.5%,劣V类水质比例不大于4.28%),重点监测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为比2015年减少3%、3%、1.6%、2.8%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不低于25%;森林覆盖率达到5.6%。

方案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研究制定全区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乌—昌—石”“奎—独—乌”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鼓励余热、浅层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取暖。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有序推进重点区域散煤治理,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

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在全区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鼓励“乌—昌—石”区域燃煤电厂开展烟气脱白试点。2019年年底前,完成“乌—昌—石”“奎—独—乌”区域、伊犁河谷和库尔勒及周边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其他区域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

未来三年内,新疆地区将严格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以“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进一步明晰降低PM2.5的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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