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主要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新的《管理办法》提到,要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煤炭替代应当在用煤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煤炭替代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费减量途径。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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