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印发了《关于锅炉达标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对于锅炉治理和排放标准提出相应指示,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燃煤锅炉达标标准
1、2019年9月底前,全市范围内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完全超低排放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烟尘≤10mg/m³、SO2≤35mg/m³、NOx≤50mg/m³)。
2/2020年底前,全市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实现全市范围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无煤化”。保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执行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
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燃气锅炉
1、2019年9月底前,全市完成总台数三分之二以上燃气锅炉的低氮改造。其中,中心城区所有燃气锅炉和全市所有工业、商用燃气锅炉要全部完成低氮改造治理。
2、2020年6月底前,现有燃气锅炉应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5mg/m³、10mg/m³、30mg/m³。
三、工作任务
1、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在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大力推广地热、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有序推进煤改气和煤改电,以改电为主。2020年,在气、电源有所保障的条件下,全市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2、加大煤炭管控力度。加大煤质抽检力度,保留的燃煤锅炉要安装炉前煤质红外视频监控装置,煤质要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02014)非发电工业用煤质量指标。
3、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城市建成区以及市政府划定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必须符合市政府的集中供热规划或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能效达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要求,鼓励使用《高效节能锅炉推广目录》中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的锅炉,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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