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霍邱县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燃煤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各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大气办[2018]11号)、《六安市大气办关于印发<六安市各县区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大气办[2018]28号)文件精神,县经信委会同县环保局制定了工作方案。
范围界定
1、本方案中的“工业燃煤锅炉”是指以煤为燃料,为工业企业提供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满足生产工艺、动力(占比50%以上)等需要的锅炉,不含专业供暖企业燃煤锅炉。
2、本方案中“玻璃、陶瓷行业燃煤窑炉”是指以煤为燃料,包含煤直燃或以煤为原料制备煤气的一段式、两段式煤气发生炉,烧制、加热成品的设施。
3、本方案中“建成区”是指霍邱县城区(城关镇和原城北工业园)、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不含乡镇。
4、本方案中的“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大型清洁化煤制气、清洁油(醇)等非再生能源以及全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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