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霍邱县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以及陶瓷行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霍邱县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燃煤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各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大气办[2018]11号)、《六安市大气办关于印发<六安市各县区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大气办[2018]28号)文件精神,县经信委会同县环保局制定了工作方案。

范围界定
       1、本方案中的“工业燃煤锅炉”是指以煤为燃料,为工业企业提供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满足生产工艺、动力(占比50%以上)等需要的锅炉,不含专业供暖企业燃煤锅炉。
       2、本方案中“玻璃、陶瓷行业燃煤窑炉”是指以煤为燃料,包含煤直燃或以煤为原料制备煤气的一段式、两段式煤气发生炉,烧制、加热成品的设施。
       3、本方案中“建成区”是指霍邱县城区(城关镇和原城北工业园)、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不含乡镇。
       4、本方案中的“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大型清洁化煤制气、清洁油(醇)等非再生能源以及全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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