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

日前,广东省印发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以下简称《标准》)。

一、《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新建锅炉自2019年4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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