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方面(征求意见稿)

2019年年初,河北省邢台市针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制定了相关条例。主要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目标。

一、根据国家、河北省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建筑陶瓷、化工等工业项目。
       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建筑陶瓷、化工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周边的上述重点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等方式,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差别气价、惩罚性电价等具体措施。

三、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对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应当达到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四、工业企业贮存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钢铁、石油、有色金属、电力、焦化、建材、冶金、化工等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脱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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