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禁在禁煤区擅自销售煤炭,或将重罚

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开表示:山西省内将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凡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和煤炭制品的,都将受到重罚。

山西省还制定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煤区范围,但应首要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与此同时,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还将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山西各地将在燃煤供热地区加快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式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燃煤供热锅炉,将在限期内完成拆除。

对于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或者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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