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新疆发布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燃煤污染治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有利于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在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锅炉。城市人民政府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内和自治区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
四、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治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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