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民众生命健康,海南省发布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燃煤及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提出具体要求。

一、严禁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严禁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需要加强煤炭、石油焦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煤炭、石油焦质量进行抽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我国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加强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逐步淘汰燃煤锅炉。现有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低氮燃烧的技术改造。新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采用低氮燃烧等污染控制措施。

三、对于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原有分散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尚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有供热需求的,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实施集中供热,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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