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作为承载锅炉运行的重要建筑,在建造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设计规范。我国最的《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中针对燃气锅炉房搭建做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以水位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450℃。
2、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水口压力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180℃。
以下是具体要求。
1、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1)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噪声较低。
2、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没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3、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4、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6、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低下建筑物内。
7、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0.75的气体燃料。
8、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等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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